《淮安市区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推进淮安市区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住房保障行为,充分发挥住房保障政策的社会效益,近日,我局出台《淮安市区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市首个对于住房保障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成员、住房保障业务相关联的企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在住房保障工作过程中失信行为进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一、政策背景
近年来,我市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坚持将保障性住房建设列为政府重要民生实事,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制度,多渠道实施住房保障,着力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2020年底,市本级248户租赁补贴家庭领取补贴197万元;实物配租保障3118户家庭;共有产权住房货币助购1169户家庭。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由于多部门联动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尚未建立,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尚不完善,时常出现利用虚假资料骗取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租金缴交不及时、因家庭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应退出住房保障等问题。推进住房保障诚信管理,加强信用分级管理,对住房保障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进行惩戒,能对住房保障信用主体起到震慑作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前住房保障准入与退出难的问题,规范保障性住房申请、使用、退出和运营服务等行为,增强住房保障主体及相关人员诚信意识,促进住房保障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苏政发〔2018〕23号)等文件精神,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2号),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通知要求县级以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制定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办法,做好本地区住房保障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我局依据上级管理部门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地实际,学习借鉴外地做法,组织住房保障处、信用信息处、法规处、市住房保障中心反复研究,逐条制定《办法》条款内容,并邀请市信用办座谈指导,充分征求修改意见,最终制定本《办法》。
三、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国家和省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依据住房保障工作相关法律法规,以住房保障相关机构和自然人为信用主体,明确界定信用行为和制定信用信息标准,加强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和管理,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引导全市住房保障领域相关主体诚信自律,营造诚实守信、保障有力、运行规范的良好发展环境。
四、管理对象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计七章二十八条。
(一)总则。明确本《办法》适用范围、信用主体、失信行为管理内容及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
(二)信用信息管理。明确住房保障诚信档案主要内容及信用信息管理的原则,要求依法保护公民隐私和单位秘密,并将信用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施共享。
(三)失信行为认定。明确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的分类。按主体分为两类,即住房保障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所有成员失信行为和住房保障业务相关联的企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失信行为;按严重程度分为两类,即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明确住房保障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所有成员的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明确住房保障业务相关联的企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的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失信惩戒。明确对失信行为实行分级惩戒,明确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方式。信用修复。明确失信行为信用修复的条件和流程。
异议信息处理。明确异议信息可以提出书面申请和异议信息处理期限。
附则。明确《办法》的解释单位和实施时间。
五、工作职责和流程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全市住房保障信用管理工作。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分别成立住房保障领域失信行为认定小组,认定小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法规部门、信用管理部门组成,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审核住房保障申请对象、享受对象及有关单位的失信行为记录,经集体讨论对失信行为予以确认,并形成认定意见。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住房保障申请领域(申请、复核)及新就业人员住房保障复核的各类信用行为档案建立、信息采集、修复工作,经本区住房保障领域失信行为认定小组认定后,将住房保障领域失信行为中的失信行为推送给同级信用管理部门,并同时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负责新就业人员住房保障申请、供应领域及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住房保障供应领域(配租、后期管理)的各类信息行为档案建立、信息采集、修复工作,经市本级住房保障领域失信行为认定小组认定后,将市本级住房保障领域失信行为中的失信行为推送给市信用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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